「學位授予法」第七條之三條文修正公告‏

「學位授予法」第七條之三條文,業奉總統102年6月11日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1621號令公布在案 學位授予法增訂第七條之三條文 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華總一義字第 10200111621 號 第七條之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行為人或負責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,並 得按次處罰: 一、以廣告、口述、宣播或其他方式,引誘代寫(製)論文、創作、展演、書面報 告或技術報告。 二、實際代寫(製),或以口述、影像等舞弊方式供抄寫(製)論文、創作、展演 、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。 前項罰鍰之處罰,第一款由教育部為之,第二款由學校主管機關為之 本案電子檔請逕於總統府公報系統(見總統府網站http://www.president.gov.tw)第7090期下載。